我国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是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于1990年建立的。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正该条例的决定。1999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颁布了行政复议法,使行政复议脱离行政诉讼配套制度框架,建立起独立的国家行政复议制度。2007年5月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现行行政复议制度。
建立独立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根据,是行政复议本身的法律性质。首先,行政复议是权利救济制度。行政复议的内容和目的,是通过处理行政争议对受到行政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益提供法律救济。其次,行政复议是行政监督制度。行政复议的根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权。这种层级监督权具有维持、撤销或者改变下级行政机关决定的内容。再次,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单方职权行为,可以直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因此,行政机关的复议行为应当遵守行政活动的基本制度,应当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和合法条件。最后,行政复议是行政裁判制度。行政复议的活动方式是处理行政争议,应当遵守保证公正处理的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