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国家赔偿法,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重要步骤,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具体而言,国家赔偿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制定国家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国家机关提蹦书面控告或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982年宪法重申了这项原则,同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要求。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虽然宪法对国家赔偿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少一部可供具体操作的法律,现实中很难落实宪法的这项原则。当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也组织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受害人因缺少法律依据难以行使宪法赋予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机关也因缺少法律依据,难以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再一次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使宪法原则进一步具体化。但是,要解决赔偿的具体范围、标准、程序等问题,还需要更为全面、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最终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从根本上结束了国家赔偿无法可依的状态,使得宪法中国家赔偿的原则得以真正落实。
(二)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使职权时,不可避免要发生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不承认这个现实是不对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减少这类侵权现象,对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予以赔偿。这也是很多国家多年探索的问题。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违法侵权现象早已有之且时有发生,但因法制不健全,很长一段时间里,受害人投诉无门、申冤无据,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国家赔偿制度迟迟未能建立,这与我国国体不相适应,迫切需要立法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制定国家赔偿法,不仅能够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遭受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和补救,而且减少和防止侵权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保护和发展人权。
(三)制定国家赔偿法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国家必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这样,可以从根本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到监督作用,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使职权现象的发生,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