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规定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例如,我国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在2010年4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本书除特别标明外,均采用广义国家赔偿法概念。对于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
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
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调整上述活动的法律规范就是国家赔偿法。我国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调整国家赔偿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国家赔偿法律规范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
2.国家赔偿法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因而,只有调整这类活动的法律规范才称为国家赔偿法。规范和调整国家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有关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以及规定国家补偿责任的法律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
3.国家赔偿法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
国家赔偿法中既有调整国家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也有如何实现上述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规范。实体规范是用来解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的问题。例如,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的计算标准的规定均属于实体规范。关于请求赔偿的步骤、时限、顺序和方式的规定属于程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