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从立法内容上看,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是种属关系。从本质上看,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都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赔偿费用由国家支付。
(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违法行为或有过错等特别行为引起的,而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如征用等)引起的;二者的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普通情况下的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等引起的法律责任,而国家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二者的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也有不同。
(三)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是因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而民事赔偿是由发生在平等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等均不相同,且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也有不同。当然,并非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都是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仍属于民事侵权,国家机关对此承担的责任亦是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国家机关建房侵占他人用地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国家机关须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都是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其责任性质、赔偿方式和标准是相同的。二者不同之处在于:行政赔偿是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而司法赔偿是行使审判、检察、侦查、监狱管理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二者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方面有所区别。
(五)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是指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使用有欠缺和瑕疵,造成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的,国家负责赔偿的制度。在有些国家,这类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受国家赔偿法规范。我国国家赔偿法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最大区别是:前者是行使国家权力引起的国家责任,后者是非权力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两种赔偿的归责原则也不同。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由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通过保险渠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