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前者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剥夺生命、致人伤残以及毁损名誉、荣誉等。后者主要指财产的灭失、毁损和减少等损害。对物的损害又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又称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害,不赔偿间接损害。只有在侵权行为是故意实施的或不赔偿间接损害就会违背社会共同生活原则的情况下,法院才判决国家机关赔偿间接损害。同时大多数国家只赔偿原告的财产和身体损害,而不赔偿对名誉、荣誉造成的损害。人格权受到侵害,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有获得赔偿的可能。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第二章第一节中把侵权损害的范围概括为两种,一是人身权,二是财产权。人身权、财产权主要有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亲属关系中的权利,以及种种财产权,如继承权、物权、经营自主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也就是说,当以上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损害时,国家应当负责赔偿。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导致精神损害的,国家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规定改变了原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规定的状况,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