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内涵丰富、种类繁多。为了深入了解执行职务行为的特征,有必要对其进行分类研究。
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具有强制命令的属性,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权力行为和非权力行为。权力行为是国家机关实施的以强制力为保障的,通过命令和禁止方式要求相对人服从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等行为都是权力行为。非权力行为是国家机关实施的不具有强制力的非命令禁止行为,例如,国家机关提供的咨询服务行为、管理公产行为、订立民事合同的行为等都是非权力行为。我国民法通则是关于国家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普遍性规则,因而也是调整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特别是非权力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的主要规范。对于执行职务的权力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则由国家赔偿法予以调整。
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直接发生法律后果,可以将其划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虽然发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发生是由于外界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致的行为。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殴打辱骂行为、使用武器警械行为等都属于事实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能够引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等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司法机关的批准逮捕行为、没收财产行为等都属于法律行为。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均为国家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还可以将其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根据执行职务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适用效力是否可以重复,还可以将其划分为抽象执行职务的行为和具体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执行职务是否采用积极主动的方式,还可以将其分为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