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相比,行政强制法对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在内的行政强制设定采取了从严的思路。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对所有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设定,但下列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由法律保留: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设定的事项,这些措施只能由法律作出设定。
2.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相对复杂,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某一领域或事项尚未制定法律。在此情形下,如相关事项属于国务院行 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由法律保留的行政强制措施之外的措施,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设定的行 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二种情形是某一领域或事项已出台法律。在此情形下,如已制定的法律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且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 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只能对已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细化规定,不得作出扩大规定;如已制定的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原则上不得设定行 政强制措施。不过,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即单行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那么,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由法律保 留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之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两类,即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
对法律已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只能对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细化规定,加以具体化,扩大规定无效。如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