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行政强制法第9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内容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指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例如,强制驱散游行示威者。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上述三类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对物采用的强制措施。查封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场所或物品进 行封存,不准转移和处理的措施,可以适用于财物,也可适用于场所和设施;扣押指行政机关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 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措施;冻结指限制金融资产流动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冻结存款和冻结汇款。
除以上述四类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未沿用行政处罚法的做法作出限定,仅用“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作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