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规定确立了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指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及其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授权,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对于依法享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使行政强制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包括设定法定和实施法定两个方面:
1.设定法定。是指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由法律规定,它涉及行政机关限制、剥夺或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正当性和权限问题。行政强制作为激烈的行政管理手段,其设定至关重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原则上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否具有或具有什么样的设定权,有赖于法律的明确授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外,其他任何规范不得设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强制行为。
2.实施法定。对由立法依法设定的行政强制,享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使该权力。(1)权限法定。行政机关及相关主体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权限法定的要求,没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2)范围法定。对享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权限范围,不得逾越权限范围。(3)条件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使皆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单行法均会对行政机关及相关主体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条件、情况作出明示或默示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关主体只有在满足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方能行使行政强制权,采取行政强制,否则构成违法。(4)程序法定。行政强制合法不仅包括结果合法,而且包括程序合法,二者缺一不可。行政强制法亦对程序十分重视,使用大量条文对行政强制程序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