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即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受行政权力作用或行政行为约束的另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包括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内部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具有隶属关系,代表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外部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具有一般行政管理关系而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物质利益是指能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实际存在的物体,如水、土地、大气、矿产、房屋等;精神利益是指能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无形的客观事物,如人格、文艺创作成果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又称为职权和职责。行政主体的权利即它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行政主体的义务即它的职责,主要包括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等。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与它们在其他部门法和宪法上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但又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密切联系。大体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
(1)行政参与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包括直接参与管理权、了解权、听证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协助权等。
(2)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从行政主体或通过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获得利益。包括:就业权,享受养老、保险、救济金等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当然,这种行政受益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受益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3)行政请求权。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获得行政法上的保护。包括两方面:第一,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其他公民或组织侵犯时,有权请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第二,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失时,有权请求获得赔偿或补偿。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有:遵守行政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