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一、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
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行法律的授权规定而出现。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行使部门规章制定权。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是执行性或者补充性的行政规范,而不是自主性的行政规范。
超越一个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可以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由部门的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本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原则上,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部门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类。第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第二是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三、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名称,通常称为“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发布行政决定、命令的机构,可以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有权以发布决定、命令的形式行使其各种职权。国务院除了制定行政法规以外,还发布一些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一定级别的政府在制定规章以外,还可以制定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定主体以下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以上三种文件,统称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行政复议法》把规章制定主体制定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范围,并统称为“规定”。对于规定不服,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要求复议。统称的“规定”与作为单个行政法规和规章名称的“规定”要区分开来认识。当然,复议的对象,不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不包括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