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与撤销判决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它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如果的确存在被告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作出履行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但在被告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即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时,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履行判决,同时对这种情况通常也不宜作出维持判决,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一般而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判决,但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人民法院则不宜直接作出维持判决,因为人民法院通常无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裁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时,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则有纵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之赚。相反,人民法院使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既可以避免使用维持判决的不足,也可以达到行政诉讼的目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同样,被诉具体行攻行为虽然合法,但随着法律或政策的变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也不宜作出维持判决,因为一旦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会给行政机关将来变更或废止该具体行政行为带来困难。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既可以达到肯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又可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留有余地。
(4)其他情形。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不能或不适宜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