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法律规范层级体系中,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对一切国家机关都有约束力。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只要行政法规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均应为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依据。考虑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情况,对有效的行政法规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予以了澄清: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特定区域内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本地区发生的行政案件时,必须依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代表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民族自治权利的体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是处于同一级别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时,应以其为依据。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