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
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是指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缔结行政合同和缔结什么种类的行政合同,包括行政管理权限和财产债务清偿能力。例如,缔结政府特许权合同的行政机关需要有法律赋予的行政特许权,缔结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行政机关享有土地管理权限,缔结国家订货合同的行政机关有相应的财政预算。
享有缔结行政合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需要委托代理人订立行政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委托,并对委托代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督。
(二)行政合同的形式
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合同的内容
行政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行政机关在合同内容的协商中,不得超越其权限并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和其他要求。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不得超越权限,对方当事人有对此给予特别注意的义务。超越权限缔约会导致非常严重的消极法律后果。
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除遵循民事合同法的规定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规定。行政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行政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并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订立方式
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不采用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行政合同的订立程序和条件,必须由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在订立合同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公布。
理论上,行政机关授予行政合同,必须根据经过行政合同订立程序所形成的行政合同案卷。任何影响行政合同授予的指示和表示必须全部记入行政合同案卷。行政合同案卷的必备内容由国家主管部门规定。行政合同案卷可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利害关系人认为合同的授予考虑了案卷以外的因素,可以提出质疑,要求授予合同的行政机关立即提供书面文件说明理由。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国家主管部门投诉。
同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注意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和债务履行能力,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合同前,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权限范围和证明其有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效文件。
(五)合同的效力
关于行政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关于行政合同的无效,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合同无效,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应当无效,依据无效的具体行政决定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