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辞职
主动申请: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30日内审批(领导成员90内)
不得辞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辞退
辞退情形:
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不予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退休
强制退休:1、达到退休年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自愿申请:
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满足条件之一:
1、工作满三十年;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3、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80、81、83、84、87、88、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