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的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②对公民警告或罚款数额为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警告或罚款数额为1千元以下(违反治安处罚,对其警告或罚款200元以下);
③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行政处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调查取证的规定
①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先行登记,并应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规定。
(3)行政处罚中调查终结后的处罚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非当场处罚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有被侵害人的,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只有在宣告时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行政调解的规定
对于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如果调解成功,则不给予处罚;如果调解不成或达成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能强制执行调解中的内容;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给予处罚,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便有了法律效力,法律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