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下列证据:南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证据,应当提供具体线索。
赔偿委员会有权要求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质证参加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前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质证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中止审理与终结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7)撤回申请。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4.决定。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维持决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2)重新决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似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3)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赔尝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决定内容。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5.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赔偿请求人可根据决定书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也可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关于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执行程序和方式,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赔偿以及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与请求人达成的赔偿,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但是,由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国家机关,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对此,学理上有人认为,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强制执行,可以参照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对被告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因此,人民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将决定书根据决定事项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裁决,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而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提起申诉,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法院赔偿委员会依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