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比过去缩小了行政复议排除事项范围。原行政复议条例明确排除的事项有: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民事纠纷的
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是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例外。而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的事项包括:
1.行政法规和规章。当事人认为行政法规、规章违法,可以按照立法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或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处理请求,由有关国家机关根据规定处理。
2.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3.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