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复习指导 > 司法考试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正文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2016-09-05 10:11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规定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对诉讼中的相关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应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证据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诉讼公平正义的实现。行政诉讼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也体现出独特性。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证据规定》第6条进一步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因此,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这使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明显区别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行政诉讼确立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自然延伸。“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这一规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的具体化,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认真调查,充分收集证据,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正因为有此要求,一旦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诉,由作出该行为的被告负担证明其具有合法性的责任,理所当然。
    第二,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举证优势。行政诉讼审理的核心问题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作出,被告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最为了解;而且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因此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要强,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体现了负担公平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
    第三,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事实上要求行政机关负担这样一种责任,即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应当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否则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将会被法院撤销。这一要求有利于行政机关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力,严格执法,做到依法行政。
    虽然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由原告提供证据的可能。根据《行政证据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仅限于下列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会立案受理。因此,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受理案件,起诉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明他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不过,就起诉期限问题,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被告不作为案件大多是依申请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此种行政行为的作出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为前提,没有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从事该行为。因此,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既然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他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否则其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就失去了基础。不过,只要原告证明其提出过申请,被告就应当证明其不作为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由原告提供证据的情形仅限于依申请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不以原告申请为前提,而是被告行政机关必须依职权主动履行的,如警察看到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公民,不依职权进行保护,即属此情形。同时,为避免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申请登记制度不健全,致使申请人在确实已提出申请,却因行政机关的原因而无法证明曾提出申请的现象,法律规定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以免除原告对提出申请事实提供证据的要求。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遭受损害,是原告主张被告给予自己行政赔偿的基本前提,原告的这一主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必然关联,由原告提供证据更为恰当。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行诉法解释》,除规定原告在上述三种情况下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外,还规定对“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原告也要承担举证责任。鉴于这一规定过于含糊,且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精神,200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证据规定》排除了这一情形,将原告提供证据的要求严格限定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内。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行政法赵宏老师免费试听课程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下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