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实现行政复议决定规定内容的行为。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主要条件有:第一是行政复议决定开始生效;第二是有关义务人没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规定的义务。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需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超过复议决定期限的,会产生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
2.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书面文件。书面文件的形式是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3.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是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一旦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立即生效。送达时间,可以是行政复议决定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从那时起当事人就产生了履行义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被申请人有义务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完全不履行;另一种是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履行。有权采取执行措施的是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采取的执行措施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三)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比被申请人的情形要复杂一些。
对申请人不履行义务采取执行措施的条件是: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