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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代理与使者、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2014-04-30 11:36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代理人与使者的区别

  【例4】甲授予律师乙以代理权,向古董商丙购买一件价格500万元以内,升值潜力巨大的文物。接受委托后,乙在丙的商店里选了三天三夜,最终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丙向甲出售某清代瓷瓶,价款435万元。此例中,乙为甲的代理人,其特点在于:①乙独立为意思表示。到底购买瓷瓶,还是书画,由乙决定;若决定购买瓷瓶,以多少钱购买,也由乙决定(当然不能超过500万元)。②代理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代理人。

  【例5】大款甲吩咐7岁的儿子乙道:“宝贝,去跟楼上的丙叔叔说,爸爸出435万元买他们家放在保险柜里的那个清代瓷瓶。”丙闻知后,取出瓷瓶交给乙说道:“宝宝,给你爸爸抱回去,让他待会儿就给叔叔开张435万元的支票。”此例中,乙为甲的使者。其特点在于:①买卖合同的内容是由甲决定的,乙仅代为传达。②乙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有正确传达甲的意思的能力,就可作为使者。

  2.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例6】甲为乙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甲未经董事会表决同意,不得对外签订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甲参加广交会期间,未经董事会表决同意,擅自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标的额高达3000万元。此例中,甲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而是表见代表行为。其主要特点在于:①甲是乙的法定代表人,甲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乙的行为(在此过程中,甲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人格被乙吸收),合同当事人为乙、丙,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双方结构,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必须形成三方结构)。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若丙于订立合同时知道甲超越代表权,则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法》第50条)。

  【例7】甲为乙公司的司机,只给董事长开车,不染指公司业务。春节回老家过年期间,甲擅自以乙公司名义向朋友丙订购春茶100斤。此例中,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主要特点在于:①甲不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须经公司授权(董事长、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就不需要授权行为),否则为无权代理。②甲订立合同的行为形成一个代理的三方结构,因甲欠缺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故乙、丙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经乙公司追认则转化为有效合同,乙公司董事长的追认即视为乙公司的追认。

  【真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12年·卷三·53题)(答案:ABC)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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