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法定代理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①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民通意见》第10条)。
2.法定代理权的消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定代理消灭: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回复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代理;⑤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民法通则》第70条)。
(二)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委托代理权的产生:被代理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的特点。
①单方性。委托代理权的授予行为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既可以是代理人(“内部授权”),也可以是相对人(“外部授权”)。
②独立性。授权行为往往因基础关系而发生,但是,授权行为也可以脱离基础关系而存在,授权行为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唯一根据,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基础关系不具有直接的关联,基础法律关系是确定委托人和代理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关系,仅具对内效力,不具有对外设立代理权的效力。授权行为则是产生对外设权效力的行为,具有对外效力。基础法律关系主要包括:(a)委托合同。(b)雇佣关系、合伙关系、夫妻关系。
【例1】甲餐厅招聘了一批员工,其中包括乙。经过一个月的培训后,甲给乙分配的工作任务是洗碗和扫厕所,除此之外,甲不得染餐厅的其他实务。①乙不是甲餐厅的委托代理人,因为无授予代理权的行为。②甲、乙有雇佣合同,这是产生代理权的基础关系。
③无因性。指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如果授权行为已经生效,即使基础关系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代理人享有委托代理权。
【例2】甲餐厅招聘了13岁的乙,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经过一个月的培训后,甲给乙分配的工作任务是为来餐就餐的顾客点菜。①甲基于职务授权,授予行为有效,乙享有委托代理权。②乙系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欠缺劳动能力,甲、乙间劳动合同无效。③授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只要甲的授权行为有效,基础关系(劳动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
2. 委托代理权的授予方式包括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
①明示授权。即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授权。属不要式行为。
②默示授权。指根据本人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推定本人具有授权的意思。包括:(a)容忍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b)职务代理。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权,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派其工作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某一工作任务的,除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视为授予与执行工作任务相关的代理权。
3.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1)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委托代理终止事由: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并不是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当然原因。《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在下列四种情形,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权仍然存在:
①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4. 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滥用的情形有三:
(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自己代理原则上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有两个例外:
①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
②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有效。例如:父母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儿子,并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订立赠与合同。
(2)双方代理。指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通过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双方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