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概念。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请求权达到法定期间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以强制力保护其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2.特征。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时间对请求权的效力,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实体权利虽不消灭但成为“自然权利”,权利人不得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因此获得时效利益。
(2)诉讼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加以改变。具体而言:①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约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二种,约定当事人起诉的期间,比如约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于三个月内起诉);②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法定的时效期间;③当事人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预先放弃的行为无效),但债务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抛弃时效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