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有的特征
①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
2. 占有要素
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例1】甲有某宝石,价值不菲,交给乙鉴定,乙在携带该宝石前往实验室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路人丙见状将该宝石据为己有。乙的儿子丁(系乙惟一的亲人)远在美国,对宝石一事毫不知情。①一般而言,若无占有意思,则不成立占有。②占有继承属于例外,继承人即使缺乏占有意思,亦可成立占有。③乙死亡时,丁即取得该宝石的直接占有,丁虽缺乏占有意思,不影响丁成为宝石的占有人。因此,在民法上,丙侵夺了丁对宝石的占有,丁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丁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④须注意:与民法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在刑法上,乙死亡时,乙不是占有人(刑法不承认死者的占有),丁也不是占有人(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因此丙将宝石据为己有的行为就没有侵夺乙或者丁的占有,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侵占罪。
3.体素的认定。
①法律关系。
②时间关系。
③空间关系。
【例2】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了,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①甲虽酣睡如死猪,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②乙以和平方式剥夺甲对电脑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秩序),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乙构成盗窃罪。
【例3】甲匆忙登机,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候机厅的长凳上,飞机起飞后,乙取走该电脑并据为己有。①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舱门关闭时,甲对电脑的占有丧失。②乙并未侵害甲的占有,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例4】甲前往旅馆服务台结账,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旅馆房间里,乙(旅馆的服务员)查房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①甲对其电脑的管领控制仅一时不能行使,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占有其电脑。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5】甲结账后离开住宿的旅馆,将其电脑遗忘在旅馆的房间,返程的飞机起飞后,甲仍不知其事。乙(旅馆的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①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起飞后,甲对其电脑的占有丧失。②旅馆成为电脑的占有人。因为,旅馆房间系封闭的空间(与机场的候机厅完全不同)。这种现象称为“占有交替”。乙为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③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6】乙假意在甲商场挑选金项链,乘服务员不注意,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①乙尚在挑选,根据这种法律关系,金项链的占有人为甲商场。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7】甲到某商场购买金项链,挑选好以后,甲请乙(商场服务员)进行礼品包装。在包装时,乙乘甲不备,用事先准备后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①甲已经挑好,双方基于合意已经完成了金项链的交付,根据这一法律关系,项链虽在乙手中进行礼品包装,其占有人为甲。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③例9和例10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依照法律关系认定占有人)。④例5到例10仅仅是略表一二,旨在彰显占有对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有多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