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此例在考查《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
特别提示: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但“占有连续”是例外。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甲丙基于承租权(债权)占有房屋,丙、甲间并无债的关系,但丙基于占有连续对甲构成有权占有。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再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续。
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有三个要件:①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②直接占有人(丙)须自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③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①《物权法》第242条
②《物权法》第243条
③《物权法》第244条
【例3】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当作生日礼物赠与不知情的丙。一年后,甲发现后请求丙返还该手机。但该手机因丙使用一年磨损、折旧、损坏。①丙为善意自主占有人。②这样的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是没有注意义务的,丙对甲的所有权遭受损害不可能有过错。甲不能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4】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谎称己有出租不知情的丙,租期2年。一年后,甲发现后请求丙返还该手机。但该手机因丙使用一年磨损、折旧、损坏。①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这样的占有人有一定的注意义务!②手机因磨损、折旧给甲造成的损害,丙不具有过错(未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甲无权请求丙赔偿。③手机因不当使用(如丙用手机钉钉子)损坏给甲造成的损失,丙具有过错(已经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例5】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谎称己有质押不知情的丙。一年后,甲发现后请求丙返还该手机。但该手机因丙使用一年磨损、折旧、损坏。①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②手机因磨损、折旧给甲造成的损害,丙具有过错(已经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质权。谁都应当知道,质权人对质物是不享有使用权能的。),甲有权请求丙赔偿。③手机因不当使用(如用手机钉钉子)损坏给甲造成的损失,丙具有过错(已经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质权),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三要素
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
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
【例6】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①乙为手机的占有人。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甲的占有完全丧失。
【例7】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①乙为手机的占有人。②由于甲对乙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成立间接占有。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现实交付而终局地丧失,因为这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也一样!
【例8】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甲、乙还约定:“乙分期支付手机的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手机的所有权。” ①乙为手机的直接占有人。②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的规定,若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甲享有取回权(对乙享有返还请求权)。所以,甲为手机的间接占有人。
【例9】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①乙为直接占有。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甲的间接占有因此消灭。
?区分的意义
①占有与交付。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
②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
③《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④《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
【例10】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①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②对于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甲(作为所有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
【例1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①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也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12】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①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②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4.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所有人的占有
【例13】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①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②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③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经因现实交付的完成而丧失(再次提请注意!)。
【例14】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①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甲(作为出租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也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③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③在这里,我见证了法律关系对于认定占有的决定性作用!
区分的意义
①《物权法》第242条
②《物权法》第244条
5.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占有辅助要素
①基于从属关系管领控制某物。
②占有辅助人听从主人的指示,就是要“乖”。
【例15】甲购买汽车,交雇员乙驾驶。①乙为占有辅助人,乙不是占有人,甲才是占有人。②若乙将汽车开回老家隐匿,对甲谎称汽车被盗,则乙不再受甲之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荣升为汽车的占有人(无权占有),甲的占有丧失。
区分的意义
①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板、雇主、主人才是占有人。
②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就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③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为无权占有人,而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得对占有辅助人行使。
【例18】甲因怀疑老公给保姆发短信,就将交给保姆乙使用的Iphone手机(没有赠与给乙)夺回。①乙为手机的占有辅助人,甲和老公才是手机的占有人。②乙无权基于《物权法》第245条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并未侵夺保姆对手机的占有,只是改变了自己和老公对手机占有的状态!
【例19】某分公司有电脑三台,总公司要求收回两台,分公司经理不同意,总公司派人强行取回两台,还把分公司经理打得人仰马翻。①分公司不得对总公司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分公司如此憋屈,因为他是占有辅助人。③若为子公司,那就是响当当的占有人了。
【例20】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①丙是汽车的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可能是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是乙。②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只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