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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物权的优先效力

2014-04-21 12:09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处理物权对内优先效力的规则。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原则: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物权法》第199、239条。再比如: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例1】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①先来后到!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抵押权顺位(《物权法》第199条)

  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

  ①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②同一天登记(比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

  ①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②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③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2】甲一汽车价值300万元。3月1日,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担保100万元债权),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4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担保100万元债权),7月1日才办理抵押登记。6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丁(担保100万元债权),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8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戊(担保100万元债权),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①丁的抵押权为第一顺位;丙的抵押权为第二顺位;乙和戊的抵押权均为第三顺位。②此例重点想说明另外两个问题:(a)甲的汽车仅价值300万元,但共担保了400万元的债权(超额抵押)。《担保法》不允许这样做,但《物权法》允许。(b)现假设丙(第二顺位)的债权已经到期,但是丁(第一顺位)的债权尚未到期,那么丙是否有权拍卖该汽车呢?答案是:丙有权拍卖汽车,但是,应当将拍卖所得的价款先给第一顺位的丁提存约100万元,丙才能就剩余的价款优先受偿。

  3.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竞合规则。同一动产上并存质权、抵押权、留置权时,其彼此间的优先性问题十分复杂。分两个层次来看:

  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又分“先成立留置权”还是“后成立留置权”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①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3】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汽车交给丙修理,丙因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而将汽车留置。①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②法理基础是:丙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丙的债权是提供劳务获得的债权(十有八九是丙养家糊口的依靠)。

  【例4】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将汽车交给丙保管。此后,丙因乙不支付到期的保管费而将汽车留置。①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质权。②理由同例3。

  ②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此时,关键在于质权或者抵押权是谁设立的。又分两种情况:(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b)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例5】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①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②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

  【例6】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需要给丙提供担保,乙找到甲,请求甲同意自己用该汽车给丙提供担保,得到甲同意后,乙以自己的名义用该汽车给丙设立质权(抵押权)。①丙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②法理基础:担保人的权利总不能优越于被担保之债权人的权利。

  质权与抵押权之间。分动产所有人“先抵后质”与“先质后抵”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注意:为了简化问题,这里只分析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先后设立质权与抵押权的情形,不考虑质权人或抵押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那样问题太复杂,没有必要)。

  ①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由于《物权法》第188条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a)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b)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②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真题】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11年·卷三·7题)(答案:D)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真题】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8题)(答案:C)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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