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要件
请求人为物权人(注意: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是,该物权必须是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还须注意: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等虽非物权人,基于诉讼承担,亦可作为原告行使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须注意: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可掉以轻心,请仔细斟酌下列各例。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③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③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5】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手机是盗赃,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③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请求的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之时,依然是无权占有人。曾经的无权占有人,若其占有因完成交付,遗失、被盗等原因而消灭,对其不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6】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①占有的客体是物,占有物灭失的,占有消灭。无权占有也不例外。②猫已经死了,乙对猫的无权占有消灭,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③甲对猫的所有权也消灭了,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④凡占有物灭失的,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
【例7】甲享有质权的汽车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汽车因乙发生车祸而全毁。①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甲对赔偿金、保险金仍享有质权。②汽车已经灭失,乙对汽车的无权占有也亦消灭,乙不再是汽车的现时无权占有人。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③凡占有物灭失的,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
【例8】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这是笔者编写的模拟题。答案:BC)
A.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D.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2.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须注意: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242、243、244条具有紧密联系,涉及到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责任。在司法考试中,它们常常在同一个题目中出现,这是它们之间的体系关联性。
特别提示: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区别
请求权人不同。①前者(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物权人。②后者(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
构成要件不同。①前者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②后者要求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无侵夺,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例如,甲的手机丢失,乙拾得,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两年,期满甲不愿出租,乙拒不返还。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被请求的对象不同。①前者被请求的对象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②后者被请求的对象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有时,即使对有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请人把乙赶走,自己住进该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房屋系有权占有,但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权利行使期限不同。①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②后者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
功能与效力不同。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具有保护的终局性。②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但是,占有回复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不具有终局性,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终局保有占有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特别提示(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例如:甲的手机被乙盗窃。则:(1)甲的占有被乙侵占,甲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为1年。(2)甲是所有人,乙为手机的无权占有人,甲亦可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时间限制。不过,如果乙将该手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为了保护善意的丙,《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甲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否则丙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这个两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
【真题】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1)-(2)题。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卷三·94题)(答案:AC)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试卷三·94题)(答案:BC)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真题】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D(13年·卷三·9题)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特别提示(三):关于《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尚有如下比较棘手的问题,值得特别提出,希望大家予以关注(见例9与例10)。
【例9】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一直未予理会,致使乙对甲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①虽然乙对甲的债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该债权依然存在(自然债权),乙对房屋仍为有权占有,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若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债权取得之有权占有的相对性)。
【例10】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一直未交付给乙。①乙虽为所有权人,但乙对甲无返还原物请求权。理由:甲、乙未完成房屋的交付,尚未基于合意向乙移转房屋的占有,相对于所有权人乙而言,甲对的房屋的占有不能被评价为无权占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并向丙交付房屋,丙对乙构成无权占有,乙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或者,若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给丁办理过户登记,甲相对于丁构成无权占有,丁有权对甲(或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