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1)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便于拓展业务,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活动的法人分支机构也需要进行登记,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要进行营业登记。
(2)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行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子公司是法人创设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的法人组织。
2、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机关不同
(1)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2)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