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 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须注意: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它们视为公法人。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它是没有公法人这一人格的。例如:为建造办公楼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税务局为公法人;但对纳税人实施罚款的税务局就不是公法人。(2)私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区分标准:成立的基础)
(1)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社团法人。(2)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如下:①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②设立行为不同。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③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故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通过聘请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进行管理,属于“他律法人”。⑤法人目的不同。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也可为公益,故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这是对社团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在所不问。
(2)公益法人。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中国法学会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以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设立法人的目的。
(3)中间法人。中间法人指设立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