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的特点。
①单方性。指代理权的授予行为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既可以是代理人(“内部授权”),也可以是本人意欲与之进行交易的相对人(“外部授权”)。
②独立性。授权行为往往因基础关系而发生,但是,授权行为也可以脱离基础关系而存在,授权行为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唯一根据,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基础关系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此谓之授权行为的独立性。基础法律关系是确定委托人和代理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关系,仅具对内效力,不具有对外设立代理权的效力。授权行为则是产生对外设权效力的行为,具有对外效力。当然,授权行为常常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基础法律关系主要包括:(a)委托合同。(b)雇佣关系、合伙关系、夫妻关系。
③无因性。指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如果授权行为已经生效,即使基础关系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代理关系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