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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解析:代位继承、遗嘱继承

2014-10-25 14:43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死亡时间的推定、代位继承、遗嘱继承。《继承法》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乙、丁同辈,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选项A正确。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戊、己,因此,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选项B错误。因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母只能继承丁的遗产,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

  选项C正确。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己、丁母,因此,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选项D正确。《继承法》第27条第(三)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但因乙先于甲死亡,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是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另外,《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据此可知,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子女戊、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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