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债的履行。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甲、乙与丙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乙对丙的债务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结果,并非直接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因而是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
选项C错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与《侵权责任法》都并未明确规定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不可兼得。
选项D错误。甲、乙对丙的赔偿额已经明确约定,甲、乙对丙成立的是按份之债,而非连带之债。因此,若乙不履行,丙无权要求甲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