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原因,亦称债的发生根据,即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依当事人自己意思发生分为民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
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其他。
1、合同
合同是债的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发生根据,属于意定之债。具体内容在合同法部分介绍。
2、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故为债的发生原因。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故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务。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加害人负有赔偿损失等义务。故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侵权之债属法定之债,具体内容在侵权行为部分介绍。
5、其他原因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的主要原因。除此以外,其他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如,因缔约过失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遗赠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