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2.举证责任。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里的“新产品”是指产品或者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
3.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指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是指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独占许可合同,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人)只授权一家被许可人使用其智力成果,许可人和任何第三人均不享有使用权;二是排他许可合同,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人)只授权一家被许可人使用其智力成果,许可人保留对该智力成果的使用权,但任何第三人均不享有使用权;三是普通许可合同,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人)可以授权多家被许可人使用其智力成果,许可人保留对该智力成果的使用权。在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享有不同的诉讼地位:独占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普通许可中的被许可人通常不享有起诉权。但是,如果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诉讼中,对于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法律或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可以参照适用前述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
4.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已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临时禁令”在各国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得到非常广泛的应用,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是 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申请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据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