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停止侵害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救济措施,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只要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权利人均可请求法院裁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或有关行为。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主观上有过错,在理论界有一定分歧,一般认为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作品制作者、传播者或侵权商品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则通常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如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70条也有类似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
(1)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3)根据情节参照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
(4)按前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时,在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在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在侵犯商标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