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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014-11-29 10:22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不同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类型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即生效,少数情况下例外--可能成立后过段时间再生效或者根本不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合同效力与一般拘束力

  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后在缔约人之间产生的在合同中表示的效果意思。

  一般拘束力--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而治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规定要式合同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既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也就没有安全保护的必要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强求要式的完备)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而治愈】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五)、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分类与要件

  (1)条件的分类:延缓条件(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消灭条件);

  肯定条件(积极条件)、否定条件(消极条件)

  (2)条件的要件:将来事实、不确定事实、合法事实、约定事实

  (3)条件分类组合图示

  ①肯定、延缓条件:如……,就……

  ②肯定、解除条件:如……,就不……

  ③否定、延缓条件:如不……,就……

  ④否定、解除条件:如不……,就不……

  (4)条件的自然成就,否则,适得其反。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5)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或者行为无效

  (6)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依性质不许附条件:如票据行为;撤销、抵销、承认、解除及选择权的行使等单方行为

  ②附条件有违公序良俗,主要跟身份有关,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之承认与抛弃,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与否认等

  2.期限:条件与期限的区别――确定性

  期限:必然到来 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六)、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知识点

  ①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②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③ 摁手印的,等同签字或者盖章。

  《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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