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缔约目的:要约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是否包含了主要条款,要约包含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主要条款。
③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要约一般针对特定的人,但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行驶中的出租车等,其要约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可由要约人自我规定
【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及其区别
1.要约的撤回--尚未生效的要约
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
(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的要约: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的规定:被拒绝;被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
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期限的计算(未明确的,以投寄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准;保护要约人)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4)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可能实质性变更
2.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也是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指诺成合同,如果是实践性合同,还要加上标的物的交付,合同才能成立;而一般要式即书面形式的合同,要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能撤销)
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
(1)承诺迟到:(迟发迟到)
效果:原则上无效,为新要约;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超期的承诺――迟发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承诺迟延:(未迟发而迟到)
效果:原则上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未迟发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四)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解析
1、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的解释:要约与承诺。要约:悬赏人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承诺:完成一定行为为意思表示,完成行为时承诺生效。
2招标: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决标(承诺)
3、拍卖: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竞买(要约);拍定(承诺)
4、交叉要约
5、意思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