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的撤回——尚未生效的要约
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
(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的要约: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的规定:被拒绝;被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