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是指依据一定事实,遵循有关的解释原则,对合同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主要有如下几种:
1、文义解释
依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对用语实际上是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某一词句所表达的特定含义,则应当按照当事人双方共同接受的含义来进行解释。
2、目的解释
按最符合合同目的的方法进行解释。此种考虑的缔约目的应当是双方的目的,而非一方当事人人的缔约目的。如果某一合同既可以被解释为有效,也可以被解释为不生效,则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应当按照有效解释。另外,如果当事人在有关合同文本中所使用的用语的含义各不相同,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在同一份合同文件中,如果印刷条款、打印条款、手写条款并存,且这些条款彼此间相互矛盾,则应当认为手写条款优先于打印条款,打印条款优先于印刷条款。
在数量和价格条款中,大写数字与小写数字并存,相互抵触,原则上认为大写优于小写。因为大写数字更为正规,且不易涂改。
3、整体解释
又称体系解释,是指将全部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个条款以及各个部分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条款与整个合同的关系、在合同中所处的地位等各方面因素考虑,来确定所争议的合同条款的含义。《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这就可以看作整体性解释的应用。
4、习惯解释
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交易习惯的含义予以明确。交易习惯有一般的交易习惯、地区习惯、行业习惯、当事人之间的习惯等多种情形。交易习惯要考虑时间性、地域性等条件,交易习惯也要具备合法性前提,只有合法的习惯才能够用于合同的解释。
5、诚实解释
解释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该解释规则主要表现为合同漏洞的填补,因此在适用上主要是在其他原则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才采用。
6、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
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的原则,合同法只是就格式条款的解释做了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并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是对非格式条款而言,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也应当作出对条款起草者不利的解释。这条原则实际上来自意思表示者应当就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歧义承担责任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