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6条;物权法第3条第1款)。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所有权制度的性质。我国存在着三种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反映在法律上,物权法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是以所有制为标准规定的三种类型的所有权。
(二)自然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共有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的权利(物权法第3条第3款)。市场主体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主要是合伙。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事主体也就是物权主体。以民事主体为标准,可将所有权分为自然人所有权(或者称个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共有三种类型。“民法之所有权,可分为二类,一为单独所有权,—为共有。”①自然人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属于单独所有权。这一分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于物权法的各条规定。
另外,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法律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