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质(押)契约的概念。根据《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流质(押)契约,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抵押人、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质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押)契约的特点是:①约定的时间点是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前”。②约定的内容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即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2.流质(押)契约的效力。担保合同包含流质(押)条款的,担保合同“部分无效”,即仅流质条款无效,担保合同的其他部分不因此无效。换言之,订有流质(押)条款的担保合同,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即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当然,担保物权人依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其中包括与抵押人、质押人以抵押物、质物折价清偿债务)。可见,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人、出质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由债权人取得抵押权、质物的所有权。
3.例外。根据民法理论。当铺质权(又称营业质权)中的流质条款有效。在当铺质权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时取得质物的所有权(参见:2008四川卷四案例分析题第2问)(见【例1】)。
【例1】甲将自己的汽车典当给乙典当行,向乙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4万元,甲的还款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若甲到期不还本付息,乙即取得汽车所有权。①若甲到期不履行还款债务,乙即取得汽车所有权。当铺质权中的流质条款有效。②若甲取得汽车所有权后,拍卖汽车仅得30万元,甲无义务补偿乙14万元(这是当铺质权与普通质权的另一个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