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称为混合担保。混合担保的问题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如何行使其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混合担保规定在《物权法》第176条、第194条第二款和第218条。此外,《担保法》第28条(已被部分修正。若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则该条即不得适用)和《担保法解释》第38条也是关于混合担保的规定。下面通过四个例子(【例1】至【例4】)予以说明。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90万元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10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问乙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①约定优先。可以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乙约定抵押人甲、质押人丙、保证人丁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②比如,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丁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③再比如,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丙、丁分别承担50万元的担保责任,对甲的抵押权应按兵不动。
【例2】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90万元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10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但未约定当事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问乙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①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行使权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丙、丁)享有先诉抗辩权。②若乙放弃对债务人甲的抵押权,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即:放弃多少,第三人免责多少),即丙、丁仅对10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94条第二款和第218条)。
【例3】甲欠乙100万元。丙用价值10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应如何行使权利?①因无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已经行使完毕),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乙既有权请求丙对10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也有权请求丁对10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法》第28条不得适用)。即丙、丁均负有清偿100万元的债务的担保责任。②若乙因偏爱丙、放弃对丙的质权,丁在丙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即丁仅对50万元(因无约定,此时丙、丁的内部份额均等)承担责任(注意:这和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甲提供的抵押、质押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请仔细观察【例3】和【例3】中两种放弃之法律效果上的差异)。③若乙因偏爱丁,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丙在丁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范围内免责。即丙仅对50万元承担责任。也是一样!
【例4】甲欠乙100万元。丙用价值10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因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要求丁承担了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应如何追偿?①丁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100万元。②在向债务人甲追偿之前,丁亦可依照内部份额比例,对丙追偿,即径行对丙追偿50万元。③丙对乙承担了100万元的担保责任后,即可向甲追偿100万元,也可径行按照内部份额向丁追偿50万元(丙、丁地位平等嘛!)。④总结: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如何追偿,《物权法》第176条回避了这个问题。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以及民法理论,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既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径行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