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保与人保的竞存
前提:物保与人保都没有明确约定各自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有约定从约定,形成按份责任。
二、物保与物保时的竞存
(一)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竞存
① 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不能满足债权时才能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先债务、再第三)
② 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所提供的物保时,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所放弃的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数额内免责。
(二)两个以上物保均是由第三人提供的
① 各个担保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担保的数额
A、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担保而实现。担保人内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内部约定的,各物价值都超出均额的,各自平等承担责任;当某一物价值低于均额的,余额由其他的物保人承担。
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在放弃之担保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内免责。
② 与债权人有约定担保数额时
A、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担保数额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的担保不受影响,仍然在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担保物权的竞存
(一)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后
法定优先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若与约定抵押权并存,前者优先于后者。
(二)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做如下处理:
① 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同一天登记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
②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③ 数个登记对抗的抵押权并存且都未登记的,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均按比例受偿
(三)转质时的优先顺序
① 责任转质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② 承诺转质无效,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但转质权的效力仅及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