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不动产不可留置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忍耐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
二、留置权的取得
积极要件:
①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权已届清偿期
③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企业间留置权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消极要件:
①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
②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
③当事人的约定。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非所有)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但该约定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宽限期过后,债权人无须通知,即可直接行使留置权。若没有给予宽限期而直接变现留置物的,应负赔偿责任。
(4)虽然未到宽限期届满,但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直接变现留置物。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
四、留置权的消灭
(1)债权消灭的;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3)留置物毁损灭失;
(4)基于留置人意思自愿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