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论
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会产生占有状态变更的效果:占有由A种状态变更为B种状态。这种现象就是占有状态的变更。举三个例子:(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后,甲不同意续租。①在租赁期间,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租赁期间届满后,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2)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①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②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③若乙违反约定,不按期支付价款,则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3)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①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系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上述例子均容易理解,可以举一反三,全盘把握。稍有困难的是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须着重强调。下面分两点予以说明。
2.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根据民法理论,他主占有人仅在内心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能产生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效果(见【例1】)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才能使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①他主占有人向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②使其占有人非所有人,且他主占有人知道这一点的,他主占有人须向使其占有之人和所有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③他主占有因新的法律事实变更为自主占有(见【例3】)
【例1】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阅读后惊为天书,欲据为己有,在该书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并加盖自己的藏书印章,但一直没有告诉甲。①作为借用人,乙对《丰乳肥臀》为他主占有。②乙在《丰乳肥臀》上签名、盖章,具有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但未向甲(使其占有之人)作出表示,乙的他主占有不能变更为自主占有。乙仍为他主占有人。③这一制度与“取得时效”密切相关(《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故毋庸展开讨论)
【例2】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又借给丙阅读。①若丙对乙(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该表示到达乙之时,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②若丙知道该书归甲所有,则丙必须对乙和甲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缺一不可。
【例3】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借用期间,甲、乙达成,甲将此书赠与(出卖、互易)给乙。①甲、乙的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生效之时,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因为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的生效加上简易交付的法律事实提供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法律依据。②须注意:若在借用期间乙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为丙。丙接受继承的事实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因为丙继承的为乙之原有占有状态,须有新的法律事实发生(比如甲将该书赠与丙),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3.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强调两点:①若因某种原因,善意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缺乏占有的权源(换言之,确知无占有本权)时,则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②善意占有人,于本权诉讼败诉时,自诉状送达之日起,视为恶意占有人(见【例4】)
【例4】甲(未婚,19岁。假设甲为精神病人,但乙不知情。)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此后,甲的父母以甲为精神病人为由,代理甲起诉乙,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请求乙返还汽车。一审法院于6月1日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返还汽车,判决于6月5日送达乙,因乙未上诉,判决于6月16日生效。①6月5日之前,乙对汽车构成无权占有、善意占有。②6月5日之后,必须将乙的占有认定为恶意占有。③这一规则具有溯及力。虽然判决于6月16日生效,但溯及到6月5日(送达之日),乙的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④须注意:即使乙坚定地相信甲并非精神病人,而系甲父母提供假证据欺骗了法院,从而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有权占有人,也一样。即判决送达乙之后,乙的占有视为恶意占有。“视为”属于法律拟制,不能以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