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注意下列两个法条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间:
①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
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a)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经催告后在三个月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撤销权;(b)一方法定解除权时,对方催告其行使的,应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行使;对方未催告的,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