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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撤销权

2015-11-22 17:13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e、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合同解释二》第18条)

  f、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解释二》第19条)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诉讼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3)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行使期间: 1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5年,自债务人的

  行为发生之日;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15题,单选)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例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三第54题,多选)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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