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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诉讼时效

2015-11-22 17:15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效力:以抗辩权为中心

  2.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请求权,一般主要限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为: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

  3.特征:法定性、可变性和强行性。

  尤其是强行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条)

  4.诉讼时效抗辩提出时间:一审期间提出。

  5.有关计算规则

  (1)起算:原则上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几个具体问题

  ①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

  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6条)

  ③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7条)

  ④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8条)

  ⑤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⑥无因管理中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9条)

  ⑦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民通意见》168条)

  6.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1)中断事由:

  ①权利人提出请求

  ②义务人承诺履行

  ③提起诉讼或仲裁

  【参考法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④连带之债的诉讼时效中断

  【参考法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⑤代位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中断

  【参考法条】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⑥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中的诉讼时效中断

  【参考法条】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例题】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5题,单选)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例题】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5题,单选)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例题】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5题,单选)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3)中止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参考法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4)计算规则: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参考法条】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8.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原则上针对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形成权;

  (2)法律效果不同

  ①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还在

  a、当事人仍可起诉;

  b、法院不得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主张诉讼时效为一项当事人权利;(《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3条)

  c、经当事人主张,法院查明后,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自愿履行仍有效,不得反悔;

  e、诉讼时效届满后,双方又签订新的债务的,表明债务人愿意放弃既得时效利益,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②除斥期间的效力——实体权利消灭

  (3)期间不同:

  ①特殊诉讼时效:

  a、1年,身体受伤害,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毁损(民通136条)

  b、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环保42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海商265条)

  c、4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法129条)

  d、20年,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民通137条)

  ②除斥期间:

  1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55条);5年,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法75条);5年,提存中的领取权(合同法104条);保证期间;1年,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物权法》245条)

  (4)诉讼实效可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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