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之委托为被代理人之利益以被代理人之名义而与第三人之间为一定的法律行为。
(1)代理的成立需要有三方当事人,此为区别于委托之一的地方。此处的三方当事人分别是: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这说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在法律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此处严格区别于代表:在代表关系中,代表人的人格被被代表人所吸收不存在独立人格,所以只存在被代表人与第三方的关系,而不存在三方当事人以及三方关系。
(2)代理属于法律行为。这也是与委托相区别的第二点。
(3)代理人在为被代理人办事且主观上在为被代理人谋利益。所以代理有一系列的表面特征:以被代理人名义;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一切利益归被代理人等等。
【例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2012年卷三第53题,多选)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
1.代理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①直接代理与行纪:
a、根本区别:合同拘束谁?行纪合同拘束行纪人(合同421条)
b、是否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合同414条)
c、自买自卖是否有效;行纪合同中自买自卖有效(合同419条)
d、费用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自己承担费用(合同415条)
e、是否有偿;行纪合同有偿(合同414条)
②间接代理与行纪:
间接代理中委托人有自动介入权,受托人有披露义务,第三人有选择权(确定选择权
后不得变更),委托人有被动介入权,(合同403条);行纪人为合同当事人,对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第421条)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例题】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3题,单选)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③代理与传达:
a、传达人不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b、传达错误的,传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2.分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3.委托合同(基础关系)授权行为(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代理三者关系
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存在基础关系: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承揽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等。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4.代理权行使原则:亲自行使;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谨慎、勤勉。
5.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6.共同代理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本人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共同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任
(2)法定情形:共同代理人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的除外。
【例题】甲建筑公司委托乙与丙为其代理人,向丁化工公司联系承包该公司的新厂房建筑业务,为求能达成交易,获得佣金,乙与丙隐瞒了甲公司资质不足的事实,后该合同被丁公司以欺诈为由撤销,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若干。(习题演习)
1、甲承担损失后,得如何寻求救济?
2、若签订合同之时的隐瞒行为,系乙自作主张,并未与丙商议,甲得如何主张权利?
3、若乙丙为欺诈行为时,甲得知此事而未表示反对,丁得要求谁赔偿其损失?
7.复代理
(1)成立情形转委托:在本人事先同意、事后追认和紧急情况三种情形下,代理人得转委托;
(2)效力关系转委托
a、转委托情况下,代理人仅就在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和指示范围内负责;
①选任责任:即所选第三人其人品道德存在重大瑕疵并由此造成本人的损失;
②指示责任:即对次代理人有错误指示并由此造成本人的损失。
b、代理人擅自转委托,则须对复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后果负责。
【例题】关于复代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卷三第52题,多选)
A.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B.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C.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必须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D.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转托代理人应负连带责任
8.无权代理
(1)定义: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2)特征:1.行为人欠缺代理权;
2.除缺乏代理权外,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其他特征,涉及三方当事人;
3.无权代理不属于“无效代理”。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效代理”,而非无权代理。
(3)追认的生效与合同的生效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例题】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2009年卷三第4题,单选)
A 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 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 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 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答案】D
【例题】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第53题,多选)
A 甲有追认权
B 丙有催告权
C 丙有撤销权
D 构成表见代理
9.表见代理
(1)定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要件
①、“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
委托关系、雇佣关系终结后,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a、存在交易习惯时:本人未向此受托人或雇员负责的经常客户告知此情况;
b、不存在交易习惯时:本人未收回授权委托书、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②、以下两种情况不认为是表见代理:
a、盗用证明文件(盗用者负责)
b、借用证明文件(出借人与借用人负连带责任)
(3)效力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例题】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年卷三第3题,单选)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10.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①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民通》第65条第3款)
②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民通》第66条第3款)
③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民通》第66条第4款)
④违法代理中代理人与本人的连带责任(《民通》第67条)
⑤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81条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次代理人,向本人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转委托授权不明,本人向第三人赔偿之后,向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追偿。
【例题】甲委托乙购买特级新疆羊绒一批,乙因有其他事务,在征得甲同意后,将事务转委托给了丙,但由于疏忽仅向丙说明是采购新疆羊绒,而未说明等级。后丙向丁公司采购一级羊绒一批。丁履行合同时,甲公司拒绝受领,给丁公司造成损失。(习题演练)
1、丁如何主张权利?
2、甲公司承担损失后,如何寻求救济?
3、若在丙丁交易中,由于丙业务不熟,该批羊绒也并非原产于新疆,而是产于宁夏,加工于新疆。甲得如何主张权利?
⑥共同代理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9条)
【参考法条】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第81条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1.死后代理效力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的效力:4种情况下代理行为有效(民通意见第82条)
①不知 ②继承人承认的 ③约定代理事项完成事代理权终止的 ④生前已进行,死后为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利益继续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