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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宣告死亡

2015-11-23 15:16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三种情形:①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注意:以上时间当天均不算入内,从次日开始起算。

  (2)申请人:有先后顺序;前顺序不请求,后顺序不得请求。

  【参考法条】

  《民通意见》第25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3)公告期:1年(上述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3个月(上述第三种情形)

  (4)死亡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

  (5)效力:等同自然死亡即主体资格丧失、婚姻解除、继承发生、子女可被送养

  (6)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婚姻:可以自动恢复,但以配偶没有另一婚姻经历为前提

  ②收养:有效,不得单方主张解除或者主张无效

  ③继承:继承人所得财产,原物存在的,返还;不存在的,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强调有偿),不负返还义务,但可有处分人适当补偿。

  ④赔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尝。

  (7)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①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② 已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③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

  【参考法条】

  《民通意见》第29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例题】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51题,多选)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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